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和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吉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长春人文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与规范。
(二)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学习任务,达到培养方案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及以上。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答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良好或以上。
(四)外语成绩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参加吉林省高校联合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笔试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的。
3.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简称PETS3),笔试成绩60分(含)以上的。
4.参加托福考试(机考),成绩达到50分(含)以上的。
5.参加普通雅思考试,成绩达到4分(含)以上的。
(五)申请时限。取得毕业证书当年内申请,超出时限属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因违反法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受过处罚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受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未取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全学程累计有三门或三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才达到及格者;
(五)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者;
(六)在校学习期间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者;
(七)毕业设计(论文)有剽窃、抄袭、代写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行申请制,申请受理时间为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当年四月份。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材料包括:《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习成绩单、学士学位外语成绩单或合格证及《毕业论文查重检测报告》。
第七条 终身教育学院受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后,根据本细则第二章要求,对毕业生学习成绩和其它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形成审查报告和拟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上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第八条 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注册严格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认真、准确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备案、管理等工作并及时向吉林省学位委员会报送、审查备案。
第十条 对在申请及授予学位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坚决撤消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终身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细则相悖者,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吉林省和我校相关文件执行。
长春人文学院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