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教职工实行坐班制,执行学校固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按照学校规定工作日的坐班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不得迟到早退。
第四条 教职工实行签到考勤制度。工作日每天签到2次,上午:8:00之前;下午17:00之后。在此时间内签到,否则视为迟到、早退。
第五条 除下列人员外,均应按规定于上下班时间签到。
(一)因公出差者;
(二)因故请假,经批准者;
(三)遇突发情况,事后说明理由,经主管院领导批准者;
第六条 日常考勤管理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办公室每周公布一次考勤统计情况,每月汇总一次考勤结果并报院领导。
第七条 工作时间内,学院实行不定时现场考勤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全院通报。
第八条 考勤结果与教职工年度考核奖励挂钩。
第三章 休假、请假制度
第九条 凡不能正常出勤的教职工,均应事先按程序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填写《终身教育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件1),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相应程序和审批权限获得批准后,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交学院办公室备案。请假人必须完成相关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条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以电话等形式向主管院领导说明情况,由主管院领导在第一时间告知学院综合办公室登记。当事人应在请假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将补办好请假单交办公室。补假手续同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教职工依据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休假。
(一)法定节日、双休日按照国家规定休假。
(二)寒暑假休息根据长春人文学院规定执行。
(三)教职工婚假为十五天。含公休日或法定节日,遇寒暑假、公休日、法定假日结婚的不再补休婚假。
(四)女职工产假正常为九十八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五)女职工怀孕二十八周以内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二十一天至四十二天;怀孕二十八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九十八天。
(六)女职工生育后哺乳期为一年。每天哺乳时间为一小时。可上下午各半小时,也可合并一次性使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七)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丧假为三天。
第十二条 请假、续假、销假审批权限。
(一)事假
1.请事假半日以内,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2.请事假一至三日,由主管院领导签字,院长审批。
3.请事假四至六日,由主管院领导、院长签字,报长春人文学院人事部门审批。特殊情况请示主管校长。
4.请事假七日以上,由主管院领导、院长签字,主管校长审批。
(二)病假
1.请病假半日以内,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2.请病假一至三日,由主管院领导签字,院长审批。
3.请病假四至六日,持诊断书由主管院领导、院长签字,报长春人文学院人事部门审批。特殊情况请示主管校长。
4.请病假七日以上,持诊断书由主管院领导、院长签字,主管校长审批。
(三)休婚假需提前一个月向主管院领导请假,院长审批。
(四)休产假或怀孕终止妊娠的须持诊断书向主管院领导请假,院长审批。并持请假条到长春人文学院人事处备案。
(五)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向主管院领导请假,院长审批。
(六)哺乳假由女职工根据学校规定和单位工作情况酌情安排,向主管院领导请假,院长审批。
(七)公出按照出勤对待,需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1.教职员因公事外出的,应提前七天向院长请假。
2.教职员公出时间超过十五天,应经院长签字并提请主管校长审批。
(八)请假期满仍不能出勤者,应于准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休假标准及待遇。
(一)病假:一般病假,每学年累计十五天之内工资照发;超出十五天按日扣发工资;重大疾病需要停止工作住院治疗,按照《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职工医疗期及医疗期工资暂行办法》(2016版)执行。
(二)事假:学期累计事假十五个工作日或学年累计事假三十个工作日之内按日扣发工资;无不可抗拒的理由连续事假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学年累计事假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视为自动离职,特殊情况报校长审批。
(三)婚假、丧假发全额工资。
(四)产假发给基本岗位工资和生育津贴。
第四章 违纪违反工作纪律处理
第十四条 迟到、早退十分钟之内,主管院领导对其进行提醒谈话;超过十分钟一次扣发半日工资。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二次,按旷工一日处理。
第十五条 学年旷工十五个工作日者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学年旷工二个工作日以上十五个工作日以下的,考核基本称职,不发年度考核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终身教育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终身教育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附件1:
姓 名 |
|
部 门 |
|
请假类型 |
|
请假天数 |
|
请 假 理 由 |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院长 意 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院 长 意 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校 长 意 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