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长春人文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41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函授、非脱产教育长春人文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籍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学年制,各专业的学制和标准修业年限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专科起点升本科(简称“专升本”)最低修业年限2.5年,最高修业年限不超过5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凡被长春人文学院录取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新生,必须持《长春人文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录取通知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专升本新生同时还须持大专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按学校规定时间、地点办理报到入学手续。新生因患病、应征入伍、怀孕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应征入伍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入学的新生,经终身教育学院研究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新生开学1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终身教育学院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0个工作日应向终身教育学院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在入学时经初步审查合格者即可办理入学手续,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必须保证自己的姓名、出生日期与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录取名册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一致,不能擅自更改。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进行学籍电子注册,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方能取得长春人文学院正式学籍。
在学籍电子注册中未通过前置学历资格审核的新生,应于入学后3个月内,提交前置学历资质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如期提交材料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复查不合格者,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对已经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无论何时,只要查出招生录取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徇私舞弊行为,立即取消其学籍;毕业后查出的,取消其学历、学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 新生应根据教育部及学校要求及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学籍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八条 学生注册实行先缴费后注册制,须在每年三月份之前缴清当年学费进行注册,取得继续学习的资格。因故不能如期缴费及注册者,须事先向学校书面申请延期缴费及注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1月的;
(二)因各种原因中断学习且未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的;
(三)已办理休学手续但未如期复学的;
(四)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第四章 转专业
第十条 无特殊情况,已取得正式学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类学生应完成被录取的专业的全部学业,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实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或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
(二)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须具有相关证明证实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三)学校根据需要而调整专业者;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国家、省、学校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二)跨科类转专业的学生;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应予退学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办理办法
(一)函授、非脱产教育新生转专业应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
(二)学生办理转专业程序如下:
学生向所在函授站或校外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所在函授站或校外教学点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盖章,报终身教育学院审批并办理相应手续,再上报吉林省教育厅审批。
(三)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只能转专业一次。转专业被批准后并已办理完一切手续者,不得再申请转回原转出专业。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在两个月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因应征入伍者。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年限一般是一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之日算起。
第十五条 复学:学生休学期满,须于开学前两个月内向其所校外教学点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且附医院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经终身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复学办理办法:
(一)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学期间的一切待遇。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二)学生办理休学、复学手续的程序:
1.学生先填写“长春人文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休(复)学申请(确认)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到其学习所在函授站或校外教学点,并由函授站或校外教学点领导审查签字;
2.函授站或校外教学点报终身教育学院审批。
第六章 退 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某些特殊性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一个学期内不参加教学活动;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七)凡被取消学籍或按退学处理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学习所在函授站或校外教学点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在函授站或校外教学点领导签署意见,报终身教育学院审批,学院下发退学决定书。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有关材料由终身教育学院按规定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学籍注册后学生申请退学,按使用教学资源情况退费。
第十九条 对于学院已经审核同意退学并已下发决定书的退学,不得再申请恢复学籍,返校学习。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修满毕业要求的总学分,德、智、体达到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教育部监制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本科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历信息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需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终身教育学院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若学生本人不申请延长学制,准予结业,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所学课程合格,中途退学者,学校发放学习证明。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六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学籍处理若有异议,可向学校提起申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若有与上级规定不符条款或遇上级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4级学生开始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终身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