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人文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学生退学退费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4-08-13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下简称非脱产”)学生退学退费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非脱产学生特指通过成人高考并缴费注册取得学校成人非脱产学籍的学生。未取得学籍的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成人非脱产学生超出规定学制(2.5年)或最长修业年限(5年)以上学生不适用本办法。超出最长修业年限的,终身教育学院有权作注销学籍公示,并在公示期(60天)满后作退学处理。

第四条 为保证退学退费工作的严肃性,凡按流程办理完毕退学退费手续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复学。

第二章 退学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一个月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超过一个月未缴费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重大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的;

(五)面授旷课时间连续超过一个学期的;

(六)未经请假批准,擅自不参加一学年全部课程考试或一学年全部课程没有取得考试资格的;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六条 凡因第五条(一)至(六)项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教学点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校外教学点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提交终身教育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报学校批准,作退学处理。对于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终身教育学院网站发布公告,以公告方式送达。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参照长春人文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生自愿申请退学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学生本人填写《长春人文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学退费申请表》,如实填写个人信息、退学理由等,在本人签名上按手印。

(二)各校外教学点在收到学生的退学申请和有关材料后,电话或当面实学生信息,确认无误后,教学点相关负责人“教学点意见栏”签字确认,并及时上报终身教育学院

(三)终身教育学院在收到学生的退学申请后,电话或当面核实学生信息,确认无误后,经办人在退学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四)终身教育学院院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由终身教育学院院长审签,终身教育学院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平台提交学籍注销或完成退学标注,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将学生退学信息反馈相应教学点。

第三章 退费

第八条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成人非脱产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学费。

学生超出规定学制,或超出最长修业年限作退学处理,或在上学期间因个人违反校纪校规、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开除学籍的,学费不予退回。

第十条 退费流程:

(一)申请退费学生应在退学退费申请表上详实填写个人相关财务信息(姓名、银行账号、开户支行名称、开户支行行号、联系电话),由教学点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考试情况,计退剩余学费,并与学生协商一致。

(二)终身教育学院核实学生学籍、考籍及学习时间,对退费金额做出复核,经终身教育学院院长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终身教育学院完成学生退学手续后,将退学退费申请表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审核退费金额,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学生退费的银行转账业务。

第十 学生退费时,终身教育学院需与相关教学点做好按比例分摊退费的结算工作。

第十 本办法只适用于学费退费业务,其它按省、校规定收取的教材费、考试费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长春人文学院终身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台新政策新要求,按新政策执行。

长春人文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学退费申请表见附件1


长春人文学院终身教育学院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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